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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2-12-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05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华北电力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华北电力大学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学校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校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坚持“把我校建成一所国内一流、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力,具有鲜明特色的多科性、研究型、国际化的全国重点大学”的办学目标。

    第四条 学生应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循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校的组织下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若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资助的相关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录取的新生,持《华北电力大学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通过治疗短期内可达到国家招生体检健康标准的,则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确定,教务处备案。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一般在校学生待遇,学生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标准要求,且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每学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必须缴齐本学年应缴学费后,方能注册。学生注册后取得在校学习资格,可参加学校的选课及其他有关活动。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

    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因故未能按期注册者,应当提前向所属院系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等手续。

    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具体规定参见《华北电力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和《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证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我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我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校各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管理制度范围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课外活动的具体管理,按照《华北电力大学学生校园生活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等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以及学校有关勤工助学的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我校关于网络使用的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对学生奖励的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具体种类和程序,按照《华北电力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对处分决议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华北电力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规定相违背的条文自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华北电力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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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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