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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3-01-01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校外住宿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2004]6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只要学校能解决学生的住宿问题,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

    第二条 原则上不同意学生校外租房居住。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在校外自行解决住宿的学生,必须履行如下手续,方可在校外住宿:

    (一)学生向所在系递交校外住宿书面申请,说明必须在校外住宿的原因并附相关证明;

    (二)院系初审同意后,到学生处领取并填写《学生校外住宿登记表》并在“学生及家长承诺”一栏签字,经学生班主任、辅导员、所在宿舍楼管理员及学生公寓中心签署意见、系党总支副书记、学生处,签署意见,《学生校外住宿登记表》一式4份,学生、学生所在系、学生处、学生公寓中心各一份;

    (三)到学生处签订校外住宿责任协议书;

    (四)经批准在校外住宿学生的原校内住宿床位将被收回,并且原则上不再安排住宿;

    第三条 校外住宿学生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社会公德;

    (三)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参加学校、系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因校外住宿而发生的一切生命财产安全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完全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

    第五条 在校外住宿违反校规校纪者,一律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条 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中途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的学生,住宿不满半年的住宿费按半年收取,住宿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收取。

    第七条 对未经办理有关手续而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定期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汇报自己的生活学习情况,并与所在班级保持联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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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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