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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长城计划”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1-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6号文件精神,切实提高我校学生工作专兼职教师的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学生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科学性,学校决定开展名为“长城计划”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科学研究计划。

    为了加强“长城计划”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结合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管理实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长城计划”科研项目课题根据我校学生工作实际情况选定。

    “长城计划”科研项目经费十一五期间由学校统一划拨,原则上单项科研经费额度一般不超过1万元。

    “长城计划”科研项目结题期限自批准立项之日起不超过2年。

    第二章  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和审批办法

    第三条 “长城计划”科研项目采取“自由申请、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有重点地支持我校学生工作专兼职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四条  申请条件

    1、我校学生工作专兼职教师可以申请立项,包括:各院系书记和副书记、党委学工部工作人员、团委工作人员、辅导员、班主任等。

    2、项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组织2人以上(申请组一般2-4人)学术梯队或多学科结合的课题组集体申请。申请人即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或者中级职称。

    3、“长城计划”科研项目成果提交方式主要以论文、应用系统、实际操作办法等为主,并要有一定的创新性。

    第五条  申请程序和审批办法

    1、每年年初受理申请。

    2、申请人需填写《华北电力大学“长城计划”科研项目申请书》(简称《申请书》)向党委学工部提出申请。

    3、申请人应对申请经费做出明确的预算,经费只限于调研、资料、学术交流、论文发表、交流合作等必需费用。如项目被批准立项,报销将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4、党委学工部在汇总、综合意见的基础上,经专家组审阅、党委学工部批准后,确定批准立项项目。项目负责人在《申请书》的基础上确定研究计划,并填写《华北电力大学“长城计划”科研项目计划书》(简称《计划书》)。《计划书》经党委学工部批准后,将作为项目研究执行、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5、批准立项项目向全校公布。

    第三章  项目执行过程及验收管理

    第六条 “长城计划”科研项目属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科学研究计划,由党委学工部具体管理。

    第七条  党委学工部是“长城计划”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直接管理负责部门,应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解决项目进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完成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第八条  党委学工部负责检查了解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组负责人在研究期限内的每年年初将《华北电力大学“长城计划”科研项目进展报告》(简称《项目进展报告》)上报党委学工部。对于不按期报送《项目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完成情况很差、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党委学工部将有权终止项目的进行,并追回已划拨的剩余经费。

    第九条  为保证项目的正常进行,项目组主要成员一般不得中途退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如因不可预见的客观条件的变化,项目负责人无法继续承担项目时,项目将自动终止,剩余经费党委学工部收回。项目进行中有调离、出国的人员,由项目负责人经报党委学工部同意后另选他人参与研究工作。

    第十条 “长城计划”科研项目在申请时必须明确成果提交方式。

    第十一条  项目结题时要提交研究工作总结报告。由专家评审组严格按照申请书中的预期目标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或鉴定,并就项目完成情况评定出优、良、中和差。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长城计划”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的财务政策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  党委学工部负责将批准项目立项拨款,建立项目帐号,科研经费采取分阶段划拨的原则。

    第十四条 “长城计划”科研项目一般不允许一次性支出1500元(含1500元)及以上。如确需支出的,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党委学工部,待批准后方可支出,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长城计划”科研项目结题后,需提交经学生工作主管校领导、党委学工部部长签字的经费结算表,对于不合理的支出一经发现,将追回所支款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返还。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华北电力大学党委学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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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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