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华北电力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辅导员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辅导员是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学校教师队伍的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应当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三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以“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为标准,建立和健全辅导员队伍培养和管理的有效机制,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辅导员队伍。
第四条对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二级管理。在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和院系共同承担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是学校具体负责管理和服务辅导员的职能部门。院系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辅导员的选配
第五条按照高效精干的原则,合理确定辅导员人员编制名额。在人员组成上,以相对稳定的专职辅导员队伍为主体,兼职辅导员队伍为补充。
第六条专职辅导员是指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党总支副书记、团总支书记、一线专职辅导员、保研辅导员。
1、一线专职辅导员是指专职在一线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辅导员。
2、保研辅导员是指本校“免试推荐研究生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学校根据辅导员需求情况,每年从免试研究生名额中划出适当指标,按照免试研究生推荐程序,选留品学兼优的毕业生先担任辅导员,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2年后正式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
第七条兼职辅导员是指优秀在读研究生从事辅导员工作,按研究生“助管”人员管理。
第八条本科生辅导员原则上按照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其中,院系党总支副书记基本工作量100人,团总支书记基本工作量200人,一线专职辅导员、保研辅导员基本工作量300人, 兼职辅导员基本工作量150人。各院系一线专职辅导员原则上不超过4人。
第九条 研究生辅导员坚持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按照1:150的师生比配备兼职辅导员。对于研究生在校生规模较大的院系,可配备一名研究生专职辅导员。
第十条专兼职辅导员由各院系统筹安排,相互配合,统一使用。
第十一条辅导员任职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工作,品行端正,为人师表,爱岗敬业。
3、具备从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大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特征,掌握大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一般规律、方法和基本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调查研究、语言文字表达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4、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5、工作勤奋、乐于奉献、自觉性高;组织纪律观念强,服从学校工作安排,能够积极投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
6、中共正式党员。
第十二条一线专职辅导员一届任期为4年,保研、兼职辅导员一届任期1—2年。
第三章 辅导员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承担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紧密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定期指导和组织开展各种专题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要深入学生实际,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每学期至少同每个学生谈心一次,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关注学生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第十四条 抓好学生班风学风建设和组织建设,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与任课教师积极配合抓学生的专业学习,帮助其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及时向学生家长反馈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发挥家庭、学校、社会等多重功能,共同做好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积极参与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的教育教学工作。辅导员要紧密围绕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参与承担“形势与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教育”、“党课”、“团课”等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 大力加强党团组织和班级建设。辅导员要带领并指导学生党支部做好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指导团支部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理论学习、校园文化、科技创新、志愿者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充分发挥班级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辅导员要熟练掌握网络基本应用技术,积极利用网络工具与学生沟通、交流,掌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动权。
第十八条扎实开展帮困育人工作。辅导员要掌握贫困大学生的基本情况与思想动态,建立贫困大学生档案,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帮困助学、诚信教育等工作,培养大学生自立自强的精神。
第十九条 开展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辅导员要积极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择业观,指导学生进行职业发展规划,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辅导员要掌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基本常识,积极开展生命教育,配合学校心理咨询教师做好大学生的个体咨询及团体辅导,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指导下,积极参与学校、院系、班级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网络建设。
第二十一条 做好学生事务管理工作。辅导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学生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等工作,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学籍管理及违纪学生的处理工作,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努力维护校园和谐、安全与稳定。辅导员要熟悉学校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案,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及时有效地化解和处置涉及学生的有关矛盾和问题,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辅导员要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加强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相关知识的学习,主动掌握大学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升自身工作水平。
第二十四条 加强德育研究。辅导员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工作对象与工作环境的变化,掌握工作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工作,每学期坚持撰写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积极申报各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研究课题和我校“长城计划”项目,研究探讨新时期学生工作的有效方式和方法。
第四章 辅导员的培养
第二十五条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辅导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参加一定时间的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使他们逐步了解掌握当代的马克思主义发展新成果、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法学、学生工作原理、就业创业指导等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同时,针对工作实际,创造条件,积极组织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和专题学习考察,使他们开拓视野,拓展思路,不断提高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其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才干。
第二十六条学校成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中心并加强指导,为辅导员开展互相学习和交流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学校设立辅导员研究专项经费,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不断探索和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思路和办法。
第二十七条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辅导员工作实绩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校内副处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优先从具有辅导员任职经历的人员中选拔。在考核合格的前提下,硕士毕业且工作满二年的专职辅导员定为八级职员,满四年定为七级职员,八年后可定为六级职员。
第二十八条切实解决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问题,学校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负责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岗位评聘条件,评聘思想政治教育等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学校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辅导员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的要求,制定相应评聘标准,对于中级以下职务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五章 辅导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学校每学年对辅导员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牵头负责,各院系学生工作小组配合实施。
第三十条年度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记入个人的人事档案,并作为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考核内容
1、完成工作职责情况,做了哪些工作,主要成绩和创新表现、存在的不足等。
2、所管辖的学生的安全、纪律、卫生和团结文明等情况。
3、为人师表、团结协作、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以及本人出勤、遵守纪律等情况。
4、在思想教育研究和业务进修方面情况。
5、完成学校、院系交办的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考核方法
1、查看个人工作总结和汇报、辅导员工作日记等。
2、听取学生代表、任课教师和班主任意见。
3、院系学生工作小组提出初评意见。
4、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学校评选委员会评选,并在校内公示,最后上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奖惩方法
1、学校每学年组织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
2、评选为优秀辅导员称号者,记入个人档案,并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等奖励。
3、对评为“不合格”或不胜任工作者予以调离辅导员岗位,直至解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华北电力大学专兼职辅导员,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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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学生处